爱游戏最新官方网站客服:【每周学一“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⑥---污染防治篇术语

发布时间:2026-06-18 09:52:08
作者: 爱游戏最新官方网站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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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一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典,也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里程碑成果。它系统整合生态环保领域各类单行法律、法规规范,彻底打通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脉络,构建起科学完备、统一协调、权责清晰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框架与全民行为准则,为守护蓝天、碧水、净土,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了最严格、最坚实的法治根基,是全社会共同遵守、共同践行、共同维护的生态环保根本法律遵循。

  为筑牢生态安全法治防线,本期【每周学一“典”】专题将聚焦污染防治篇术语,带你精准读懂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的法定概念,夯实环保法治基础,助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权威释义】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权威释义】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的,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固态废料、噪声、放射性物质等。

  【权威释义】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排污单位理应当执行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是约束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核心制度。

  【权威释义】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危害人体健康、舒适感和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权威释义】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减排、临时管控等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的制度。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进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权威释义】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协同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

  【权威释义】国家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控措施。

  【权威释义】国家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制度。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进入海洋造成或者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污染物。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的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释义】为防止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能够造成危害,针对受污染土壤采取的阻断、隔离、稳定化、限制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权威释义】对受污染的土壤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浓度,或者将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恢复土壤生态功能的活动。

  【权威释义】国家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有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差异化的保护、利用和管控措施。

  【权威释义】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的需要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建设用地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固态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态废料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品质衡量准则,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态废料的除外。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态废料。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农业固态废料,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权威释义】国家实行的核心制度,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态环境影响负责,承担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后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是噪声污染防控的重点保护对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别的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

  【权威释义】本法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使用的废弃物。

  【权威释义】国家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调查、监测、评估和管控制度,防范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权威释义】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或具有环境持久性、高迁移性等特性,已经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纳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

  【权威释义】电磁辐射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本法专设章节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权威释义】过量的光辐射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和天文观测等造成不好影响的现象,本法专设章节对光污染防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权威释义】国家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其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污染物排放配置、激励企业减排的重要手段。

  【权威释义】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定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