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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土地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与文明传承。今年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为“珍惜每一寸土地促进高水平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土地资源”作为独立一节,置于生态保护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之下,为司法守护沃土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支撑。本期司法访谈,我们特邀五位嘉宾围绕就耕地保护、生态修复、水土流失修复等方面展开深度对话,展现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守护沃土良田、保障粮食安全的生动实践与责任担当。敬请关注。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土地资源”作为独立一节,置于生态保护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之下。请问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统一涉耕地案件的裁判尺度,有什么价值意义?人民法院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的整体工作是如何的?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逐步推动法典的准确适用,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战略?
杨迪: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编基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密切关系,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对如何统筹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作出规定。在土地资源方面,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明确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第七百六十四条明确国家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第七百六十六条明确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第七百六十七条明确加强黑土地保护。这样的制度设计和规定,体现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约束规则内嵌于开发利用过程,在做好保护的同时也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涉土地资源案件,服务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农用地等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态废料污染土壤等行为;加强裁判规则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发布破坏黑土地、破坏耕地犯罪等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国家藏粮于地战略落实,为端稳中国饭碗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需要深刻把握维护生态安全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逐步的提升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案质效,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ECO司法保护,助力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及环境风险防控等体系构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记者:我们注意到,最高法与最高检在今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请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如何统筹适用这四大领域的裁判规则,斩断非法占用耕地的利益链条,实现对耕地的全链条、全要素保护?
杨迪: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规定》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依法保护耕地提供司法保障。《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反法律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照法律来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来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照法律来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科学划分行政赔偿相应的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安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生态红线不可触碰,对破坏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全方位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要坚持系统保护理念,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格局,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行为人修复受损土地,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要坚持多元共治,深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持续汇聚耕地保护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土地修复执行、损害责任履行等方面协同发力,提升耕地系统保护水平。
记者:东北是国家粮食主产区,梨树更是全国粮食生产五强县之一,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是重中之重,法院如何以司法手段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徐滢:我院始终牢记习视察梨树时作出的“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重要指示精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黑土粮仓。
一是高压打击违法犯罪。我院作为吉林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的指定管辖法院之一,已审理涉黑土地、耕地保护案件210件。其中,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二是规范执法司法衔接。我院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畅通涉黑土地纠纷化解渠道,对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的行政案件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截至目前,共针对120余件土地争议进行化解。三是提升源头治理能力。我院依托“法官进网格”“百姓说事点”等解纷机制,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全县21个乡镇、304个行政村。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讲,提前介入涉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纠纷,诉前化解率达96%。
记者:黑土地保护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请问梨树法院在跨部门协作中如何发挥衔接作用?目前形成了哪些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
徐滢:黑土地保护的系统性,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治理。一是搭建多层级联动会商机制。我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案件会商机制,明确证据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打通“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生态修复”的全链条通道。二是健全信息共享与联合调研机制。我院通过邀请有关部门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代表参加座谈等方式,实时掌握辖区黑土地现状、耕地保护难点及“三农”发展需求。依托全县369个基层治理单元,共享网格巡查信息,实现黑土地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三是完善多元解纷与联合普法机制。联合乡镇政府、村集体、基层司法所、地方乡贤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合力化解耕地纠纷。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黑土地保护的内容,并规定“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以法典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把黑土地保护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项举措中。
记者:黑土地修复周期长、难度大,司法实践中,梨树法院如何确保生态修复判决落地见效,避免“一判了之”?
徐滢:1厘米黑土层的形成往往需要上百年时间,而受损黑土地的修复也绝非易事。在实践中,我院构建起审判、执行、监督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修复责任。我院注重发挥“三合一”优势,统筹考量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及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同时,将生态修复方案、修复时限、验收标准列入判项,明确责任人的修复义务以及逾期未修复的法律后果。二是创新执行模式。建立速审快裁机制,要求涉黑土地资源非诉执行案件在7日内审结,避免黑土地被持续破坏。建立专案管理制度,执行法官实地核查修复进度、土壤质量变化;对当事人修复能力不够的,指定专业农业机构、合作社进行代履行;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组建联合验收小组,确保修复效果。截至目前,辖区内涉黑土地案件修复执行到位率100%。三是监督修复成果。黑土地修复并非短期工程,为此,我们在修复后持续跟踪1至3年,防止问题反弹。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履职短板,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促进从审理到治理。
记者:浙江城乡融合、现代农业、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势头强劲,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当前这类纠纷集中在哪些方面?
沈伟:结合南浔实际,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合同履约争议,承租方拖欠流转租金或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触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红线。二是权属与分配纠纷,征地补偿款、流转收益分配不均,外嫁女、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三是流转程序瑕疵纠纷,部分村级组织未经农户同意擅自连片流转土地或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将土地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签订、公示等流程不规范、合同效力存疑,引发矛盾。四是期限与解约纠纷,部分村民甚至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契约精神,单方违约、随意转租、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记者:长三角地区寸土寸金,存量土地盘活是解决发展空间瓶颈的关键一招。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南浔区法院如何通过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将长期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资产重新盘活?
沈伟:破产审判能够统筹处置债权债务,一次性破除土地查封、抵押、共有等多重产权障碍,有效破解闲置土地处置慢、盘活难的痛点。实践中,在上级法院指导下,我们坚持分类施策,深化“绿色破产”机制创新,对落后产能、无存续价值企业依法出清,如辖区某砖瓦企业长期停产、土地闲置,依法通过清算程序推动出清,实现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对具备发展的潜在能力的危困企业积极挽救,如辖区一家粮油合作社资金链断裂,考虑到该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的特殊属性,通过预重整程序成功引入投资人,保留合作社经营资质与土地等配套生产要素,稳住本地粮油产销链条,实现了多赢效果。近三年,南浔区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帮助10家企业涅槃重生,107家企业有序退出,盘活存量土地161.4亩、厂房9.9万平方米。
记者:随着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你们在构建涉土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
沈伟:新特点、新问题主要有:原有土地确权登记不清、历史遗留错漏问题集中显现;现有承包规则与农户新增人口分地诉求存在冲突;原有流转合同期限与三十年延包政策衔接不畅,租金调整、经营权归属争议增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后续延长工作的推进。
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创新,着力构建涉土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健全联动解纷格局,整合人民法庭、乡镇综治中心、农业农村部门力量,搭建一体化调解平台,推动大部分矛盾纠纷在源头就地化解。二是强化数字赋能,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航拍测绘、电子地籍等数字化技术精准固定证据,提升土地地界类纠纷的处置效率。三是发挥裁判指引作用,精选典型案件作出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同类矛盾,切实减少群众诉讼负担。
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南浔区法院在土地司法服务、助力节约集约用地、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有哪些安排?
沈伟:下一步,南浔区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中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规定精神,从三方面优化土地司法服务。一是严守耕地与生态底线,严格审理审查非法占地、违规用地案件,加强对裁执分离的违法用地非诉执行案件的督促履行工作。二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违法线索双向移送、联合核查机制,从源头遏制新增违法、低效用地。三是强化专项普法,结合巡回审判、以案释法,解读生态环境法典中耕地养护、土地流转生态附属义务,纠正经营主体重收益、轻保护的短视行为。
记者:河南是中国农业的“心脏”,小麦产量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是名副其实的“中原粮仓”。针对耕地违规建房、挖塘、建厂、改种苗木果树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太康法院采取了哪些司法举措,背后遵循着怎样的裁判原则?成效如何?
王洪彬:河南省太康县作为产粮大县,连续13年保持“全国超级产粮大县”称号。我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动摇,以“长牙齿”的硬措施护航粮食安全。
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惩处。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二是民事和行政审判严格保护。严格审查改变土地用途合同,对违规建设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确认合同无效并责令恢复原状。监督支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履职,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三是修复治理闭环管理。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中督促责任人限期复耕复种、修复受损农田。建立“复耕复种验收”机制,确保“办理一案、修复一片”。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明确,十分珍惜、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将“土地资源”独立成节,为我们以司法之力守护耕地红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我们大家都认为这十分必要、正当其时,下一步,我们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加强完善复耕复种验收、司法建议回访等长效机制,推动耕地保护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记者: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农药化肥则是农业生产的“生命线”。针对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犯罪行为,太康法院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举措?
王洪彬: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基。我们始终将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作为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一是保持高压震慑。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吴某等四人将未在河南引种备案、不适宜当地种植的玉米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致周口、濮阳两地种植户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我们依法从严惩处,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二是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充分的发挥财产刑的惩戒作用,对前述案件四名被告人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罚金,做到罚当其罪、惩到痛处。三是将末端惩治向前端预防延伸。积极努力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常态化组织旁听庭审,引导群众从“事后维权”转向“事前识假”。
记者:六月上旬正是“三夏”抢收时节,时间紧、任务重,太康法院怎么样才能做到官司拦在田埂外,不误农时?
王洪彬:六月收麦,时间比黄金还金贵。为此,我们积极把司法服务送到田间地头,让矛盾化解在田埂之外,让群众安心麦收。
一是设立“涉农绿色通道”。深入乡村、田间开展巡回审判、现场调解,对土地权属、农机租赁、粮食购销等纠纷快立、快审、快结。二是靠前普法预防。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农机停放点、粮食收购站等区域设立流动法律驿站,普及法律知识,公布服务热线,全天候接受群众咨询。三是温情服务护航丰收。麦收期间,全县人民法庭敞开大门,腾出院内场地供农户晾晒小麦,解决群众“晒粮难”,努力让每一粒粮食顺利归仓,让法治温暖守护好丰收的希望。
记者:福建多山地丘陵,自然条件易引发水土流失,辖区内涉水土流失、土地损毁类案件主要有哪一些类型?呈现出怎样的特点?
卢维善:从案件类型看,涉水土流失、土地损毁类案件主要集中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等。
这些案件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从发案态势上看,毁林占地犯罪呈多发易发态势,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林地毁损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从主观动因上看,被告人都会存在侥幸心理。多数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误以为偏远山区人迹罕至、不易被发现,在短期经济利益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三是从危害后果上看,生态损害后果严重、修复代价高昂。如“原地浸矿”“搬山式”盗采稀土及毁林占地,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直接损失,也造成表土植被严重破坏,治理成本高、周期长,传统“补种复绿”方式往往难以达到治理要求。
记者:对于因人为破坏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块,龙岩法院一般适用哪些生态修复责任方式,修复落地效果如何?
卢维善:针对因人为破坏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块,我们创新“三位一体”修复举措,做实生态司法保护闭环,主要有三种生态修复责任方式:一是直接修复。对破坏程度较轻、具备原地修复条件的案件,明确要求被告人限期完成补种林木、土地复垦、生态治理等修复义务,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确认修复效果,倒逼被告人主动履行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今后,在推进直接修复工作中,我们要落实法典关于生态修复的制度要求,推动受损耕地及时恢复。二是异地修复。对不具备原地修复条件或被告人无自行修复能力的,统一收缴生态修复金,由属地职能部门统筹开展异地修复、专业修复。我们联合林业等部门在龙岩每个县(市、区)建立生态修复基地,推动受损地块集中规范修复,同时将案件被告人作为普法宣传的鲜活样本,引导群众自觉守护生态环境。三是碳汇修复。我们联合水利部门在全国首创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并配套制定《水土保持碳损失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犯罪行为,引导被告人在直接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水土流失导致的水土保持碳汇损失,这一做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巩固和提升ECO碳汇能力”的规定精神高度契合,有助于实现从物理修复到碳汇功能恢复的深层生态修复,积极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的落地提供鲜活的地方范例。
从落地效果来看,三种修复方式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立体构建了生态全功能修复模式,截至目前,全市法院适用补种复绿、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等生态修复案件69件,被告人自愿赔偿碳汇达1.5万吨,修复、管护受损林地2228亩,绝大多数案件都完成了阶段性修复,涉案地块的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防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修复质量得到生态职能部门和当地群众的认可。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2月,龙岩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在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作典型交流,相关案例入选水利部发布的典型案例,持续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
习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复州河从辽宁大连西部流
夏种时节,安徽淮南的霞飞湖畔,1546亩复垦犁地迎来首个插秧季。这片曾因采煤沉陷旷费十年的土地,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土地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与文明传承。今年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
青年研究并非单纯的经验描述或部门性研究,而是关涉国家长期发展与制度运行的基础性知识工作,青年议题
你们提出的《关于私域直播损害晚年人合法权益的主张》,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