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体育网页版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

发布时间:2023-06-04 18:15:24 来源:米乐体育网页地址 作者:米乐体育网页登录 浏览次数: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挂号方法》现已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处理,规范机动车挂号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证路途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和处理机动车挂号,适用本方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挂号的机动车适用军车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经机动车挂号组织处理挂号,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车辆处理所是机动车的挂号组织,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挂号。

  第五条机动车挂号的品种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改动、典当、停驶、复驶、暂时入境和刊出挂号。

  第六条机动车挂号编号由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挂号组织代号由公安部交通处理局承认。

  第七条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机动车挂号,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提交有用的材料。

  第九条车辆处理所应当承受机动车一切人、典当权人的请求,依法审阅机动车一切人、典当权人提交的材料,查验车辆,在处理机动车挂号的时限内,决议准予或许不予挂号。对不予挂号的,书面阐明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十条机动车未收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一切人居处地点地的车辆处理所请求注册挂号,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类型、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码)、发起机号码、车身色彩;

  第十二条车辆处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依照《机动车挂号作业规范》的规则,审阅材料,查验车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承认机动车挂号编号,树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

  (二)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与机动车来历凭据记载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一切人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提交的材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归于私运、无进口证明、运用进口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或许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八)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报废规范或许归于运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拼装的;

  第十四条已注册挂号机动车的一切权产生搬运,且原机动车一切人和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在同一车辆处理所统辖区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于机动车一切权搬运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过户挂号,并交验车辆:

  (四)免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免除监管证明书》;

  (一)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车辆处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依照《机动车挂号作业规范》的规则,审阅材料,承认车辆,对超越查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过户挂号事项,对需求改动机动车挂号编号的,承认机动车挂号编号,回收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进证》,从头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对不需求改动机动车挂号编号的,回收《机动车行进证》,从头核发《机动车行进证》。

  (四)机动车或许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景象的。

  第十八条已注册挂号机动车的一切人的居处迁出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的,或许机动车一切权产生搬运且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于居处迁出或许机动车一切权搬运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转出挂号,并交验车辆:

  (一)归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景象的,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二)归于机动车一切权产生搬运且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景象的,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则提交材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

  (一)现机动车一切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车辆处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依照《机动车挂号作业规范》的规则,审阅材料,承认车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转出挂号事项,回收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一切人。

  第二十二条已处理转出挂号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应当自办结转出挂号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转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转入挂号,并交验车辆: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一)机动车一切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车辆处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依照《机动车挂号作业规范》的规则,审阅材料,查验车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承认机动车挂号编号,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转入挂号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一切人替换整车或许替换同类型发起机、车身、车架的。

  (三)归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改动事项的,挂号修补厂的称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替换整车或许车身、车架的,挂号替换后的车辆辨认代号、车身色彩,以及担任替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于改动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第二十九条车辆处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改动挂号事项,回收原《机动车行进证》,从头核发《机动车行进证》。

  第三十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于改动前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并交验车辆: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作业日内,承认车辆,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应当准予改动;对车辆严峻损坏无法行进的,应当由车辆处理所派人承认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处理所准予改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改动结束后持下列材料,向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并交验车辆: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作业日内,审阅材料,查验车辆。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改动挂号事项,回收原《机动车行进证》,从头核发《机动车行进证》。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除本方法规则答应改动的挂号事项以外,其他挂号事项不得改动。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典当人(机动车一切人)将机动车作为典当物的,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一起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典当挂号,并交验车辆:

  (一)典当权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五条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作业日内,依照《机动车挂号作业规范》的规则,审阅材料,承认车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典当挂号事项。

  (一)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提交的材料无效的;

  (四)机动车或许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条在机动车典当期间,典当人将机动车再次典当的,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处理典当挂号。

  第三十八条典当权消除时或许典当的机动车需求处理过户挂号时,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一起向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刊出典当:

  第三十九条车辆处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刊出典当事项和刊出典当的日期。

  第四十条机动车典当挂号的日期、刊出典当的日期和典当担保债款的数额的状况能够供大众查询。

  第四十一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需求停驶或许停驶后康复行进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停驶挂号或许复驶挂号:

  第四十二条车辆处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停驶或许复驶事项,回收或许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康复行进时,超越查验周期的,应当经查验合格。

  第四十三条暂时进入我国境内路途行进的境外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入地步车辆处理所请求暂时入境挂号。

  请求和处理暂时入境挂号,依照《暂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四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报废规范、灭失或许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路途上运用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刊出挂号: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第四十五条车辆处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刊出挂号事项,回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关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报废。

  第四十六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强制报废规范后一年内不请求刊出挂号的,机动车档案主动刊出。车辆处理所应当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报废。

  第四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令部分查实,机动车一切人运用假材料、假证明等收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机动车档案,回收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挂号编号。《机动车行进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路途上行进的法定证件。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灭失或许丢掉,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发机动车号牌或许《机动车行进证》:

  第五十条车辆处理所审阅机动车一切人提交的材料,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的事项。机动车号牌灭失或许丢掉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作业日内补发,原机动车挂号编号不变,补发期内应当给机动车一切人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灭失或许丢掉的,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或许《机动车行进证》辨认不清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发,并交回机动车号牌或许《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作业日内予以换发。《机动车行进证》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挂号证书》是机动车处理了挂号的证明文件,记载本方法规则的挂号事项。

  《机动车挂号证书》不随车携带。机动车一切权搬运时,原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将《机动车挂号证书》随车交给现机动车一切人。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挂号证书》灭失或许丢掉,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持下列材料,及时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发,并交验车辆:

  第五十四条车辆处理所应当公告原挂号证书报废,自受理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从头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并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记载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的事项以及补发前处理的一切挂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至从头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之日止,中止处理该车的各项挂号事务。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挂号证书》辨认不清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挂号请求表》,向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发,并交回《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挂号证书》于受理当日予以换发。

  第五十六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被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许被判定组织依法判定判定或许被人民法院调停、判定、判定机动车一切权搬运时,原机动车一切人未向现机动车一切人供给《机动车挂号证书》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请求过户挂号或许转出挂号时,提交行政法令部分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的证明或许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履行告诉书》。车辆处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挂号证书》报废,在处理过户或许转出挂号的一起,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五十七条车辆处理所应当树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修正、涂改、成心损毁或许假造机动车档案。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令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判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因办案需求,到车辆处理所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作业证;机动车一切人需查询自己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挂号证书》,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令部分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

  车辆处理所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告诉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当即予以解封,康复该车的各项挂号事务。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一切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请求各项机动车挂号事务,但请求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在外。署理人请求机动车挂号时,应当提交署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一切人与署理人一起签字的《机动车挂号请求表》。

  车辆处理所应当记载署理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身份证明号码或许单位代码、居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出售单位从事署理请求机动车挂号事务的,应当持工商行政处理部分颁布的营业执照,向车辆处理所存案。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一切人发现《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挂号事项有过错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统辖地车辆处理所更正。车辆处理所应当回收《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三个作业日内换发《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

  车辆处理所发现《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挂号事项有过错的,应当告诉机动车一切人交回《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换发《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六十三条在常常寓居地寓居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有用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能够请求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的注册挂号。

  (三)转借、移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

  (四)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灭失或许丢掉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或许《机动车挂号证书》;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心或许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心或许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隐瞒,横向水平,纵向根本垂直于地上并不得倒置;

  (二)暂时行进车号牌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三)除暂时行进车号牌和实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运用一致的固封设备固封。

  第六十六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处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处理部分施行,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一切人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则,不在规则的时间内请求处理有关挂号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一切人违背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则,未经同意,私行改动、替换或许改装的,处500元罚款。经查验不契合规则的,停留《机动车行进证》,责令整改。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一切人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改动、替换或许改装不得改动的事项的,停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进证》,责令康复原状,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违背本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假造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的,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不以盈利为意图的,收缴假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二)以盈利为意图的,收缴假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越三万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则,运用假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收缴假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则,转借、移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处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则,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灭失或许丢掉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的,收缴骗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机动车挂号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私行修正、涂改、损毁或许假造机动车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施行方法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一切人、典当权人对车辆处理所违背本方法的规则,回绝给机动车处理挂号的,或许对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给予的行政处分有贰言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车辆处理所上级部分的有关人员强令车辆处理所违背本方法规则给机动车处理挂号的;

  (四)车辆处理所的作业人员不合法给别人供给牌证或许为别人不合法取得牌证供给便当的;

  第七十七条车辆处理地点处理机动车挂号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私运、无进口证明、不合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或许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许运用假材料、假证明等请求机动车挂号的,应当停留机动车和有关材料,问询有关人员并做记载后,及时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挂号的有关收费项目和规范,依照国务院价格、财务主管部分的规则履行。

  第八十条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的品种、款式、各类挂号文书款式等由公安部拟定。《机动车挂号证书》由公安部一致印制。

  (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设备驱动或许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许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轿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4.国家授权的法令部分没收的私运、无合法进口证明和运用进口的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4.国家授权的法令部分没收的私运、无进口证明和运用进口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该部分签发的《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武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校园、工厂、公司等行政、工作、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组织。

  1.机关、校园、工厂、公司等行政、工作、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安排组织代码证书》;

  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组织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许外国驻华办事组织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居民户口簿》;常常寓居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的,其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用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武士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或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武士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地址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2.居民居处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许《居民身份证》或许《暂住证》记载的地址;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居处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机动车取得方法是指,购买、人民法院调停、判定、判定、判定判定、承继、赠予、协议赔偿债款、财物重组、财物全体生意、调拨等。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全国一致的机动车出售发票或许旧机动车生意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该车出售单位开具的出售发票;

  2.人民法院调停、判定或许判定一切权搬运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收效的《调停书》、《判定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协助履行告诉书》;

  3.判定组织判定判定一切权搬运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判定判定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履行告诉书》;

  4.承继、赠予、协议赔偿债款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承继、赠予、协议赔偿债款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财物重组或许财物全体生意中包括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财物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

  6.国家机关一致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全国一致的机动车出售发票和该部分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挂号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据是该部分出具的调拨证明;

  8.替换发起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据,是出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许修补单位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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