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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绿券、房券“三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提到,鉴于此前印发实施的佛山市南海区地券、绿券、房券“三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将于今年8月15日到期,现就重新修订“三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房券是指在产业用地集聚提升过程中开展产业用地腾退时,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有划拨留用地和地上房屋(非住宅用途,以下简称“物业”)现有租金收益、实施成本和可奖励情况,在实施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后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实施主体提供的未来特定时间内兑现收益保障物业(含产业保障房及其他经营性物业,下同)的权利凭证,也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兑现过渡期租金收益的权利凭证;以及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根据留用地安置情况,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提供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特定时间内兑现收益保障物业的权利凭证。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可以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南海区产业用地集聚提升,保障农民发展权益,规范南海区房券核定、兑现及交易管理,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深化土地利用方式改革推动城乡融合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券核定、兑现及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券,是指在产业用地集聚提升过程中开展产业用地腾退时,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有划拨留用地和地上房屋(非住宅用途,以下简称“物业”)现有租金收益、实施成本和可奖励情况,在实施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后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实施主体提供的未来特定时间内兑现收益保障物业(含产业保障房及其他经营性物业,下同)的权利凭证,也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兑现过渡期租金收益的权利凭证;以及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根据留用地安置情况,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提供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特定时间内兑现收益保障物业的权利凭证。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项目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可以参照执行。
实施主体是指实施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的主体,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
实施成本是实施主体完成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工程成本、租户解约赔偿、搬迁费、复垦成本。
产业保障房是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的由政府统筹用于承接重点企业、项目、产业平台机构发展或用于低效建设用地腾退补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补偿的各类工业生产厂房、研发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
其他经营性物业是指产业保障房外能用来兑现房券的经营性物业,包括区、镇两级公有的或镇政府(街道办)通过征收、收购、置换等方式统筹纳入的仓库、办公楼、公寓、商场、酒店、肉菜市场、交易集散地、旅游休闲场所等有经营价值的物业。
过渡期租金水平是政府根据拟腾退产业用地或地上物业情况核定的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实施主体兑付过渡期租金收益的租金价格,包括物业租金或土地租金。
奖励面积是政府为引导产业用地连片集聚、鼓励农用地连片整理,按照物业清拆进度给予实施主体的兑现面积,以及按照新增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给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兑现面积。
(一)腾退地块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地上物业已依法登记的;
(二)腾退地块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地上物业未经依法登记但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的;
(三)腾退地块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无地上物业且现状非农用地,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的;
物业面积的折算标准:兑现面积=物业面积×拆旧地段物业租金/拟兑现地段物业租金水平。其中,物业面积为有效产权证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拆旧地段物业租金为拆旧地段的最新工业生产厂房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拟兑现地段租金水平为拟兑现地段的最新工业生产厂房租赁市场指导租金。
(二)地上物业未经登记但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的,按照地租折算房券兑现面积。
地租折算标准:兑现面积=土地面积×拆旧地段土地租金/拟兑现地段租金水平。其中,土地面积为有效产权证载的土地面积,拆旧地段土地租金为拆旧地段的最新集体工业用地基准租金,拟兑现地段租金水平为拟兑现地段的最新工业生产厂房租赁市场指导租金。
(三)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但实地无地上物业的,参照本条第(二)款核算房券兑现面积。
实施成本折算标准:兑现面积=实施成本÷收益保障物业单位价格。其中实施成本包括拆除工程成本、租户解约赔偿、搬迁费、复垦复绿成本,收益保障物业单位价格为收益保障物业的建设成本价、收购成本价或评估价。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可获得的房券兑现面积按本条以及第五条规定进行叠加计算。
(一)结合物业清拆进度,可给予实施主体一定的奖励面积,计入房券兑现面积。
(二)连片农用地整理中涉及新增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给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奖励面积。
奖励面积具体比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拟定,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一)地上物业已登记的,租金水平为物业租金,参照同地段工业生产厂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结合物业区位情况确定;
(二)地上物业未登记或实地无物业的,租金水平为土地租金,参照同地段集体工业用地基准租金,并结合土地区位情况确定。
(一)确定意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签订腾退意向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意向协议应明确土地及地上物业情况(详见附件4)。腾退意向的确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二)开具房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腾退意向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或验收确认函开具房券。房券应当载明持券人、拆除物业面积及腾退土地面积、选房顺序号、兑现面积、收益保障物业兑现区域、过渡期租金兑付时点以及期数等基本情况。
(三)发放房券。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实施主体取得验收确认函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实施主体发放房券。
(四)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将房券核发情况向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房券兑现方式包括兑现收益保障物业及过渡期租金收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发放的房券不适用过渡期租金收益。
(一)原则上应在核发房券的镇(街道)行政区范围内兑现。如本镇(街道)收益保障物业房源不足兑现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解决,或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跨镇街兑现工作。
(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应按“面积近似”原则选定意向收益保障物业。意向收益保障物业总面积超过房券兑现面积的,可在扣除房券约定兑现面积后按面积差额补交差价,兑现更大面积的收益保障物业;意向收益保障物业总面积低于房券兑现面积的,可按面积差额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差价。差价计算标准:差价=面积差额×收益保障物业单位价格。
(一)定期公布房源。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当年收益保障物业情况与兑现余量,公布收益保障物业名单、位置、面积等信息。
(二)提交申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选房申请书(详见附件5),按全部申请人持有的房券载明的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房,选定意向收益保障物业后,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房券兑换申请。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选房申请的,不纳入本轮选房范围。
(三)审核并签订合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签订物业转让合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于每季度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保障物业未兑现前,可申请兑付过渡期租金收益,但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发放的房券除外。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核发房券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自愿放弃兑现收益保障物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应在提交房券兑换申请前,向核发房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核销对应房券。
(二)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非实施主体)的补偿,按原物业或土地价值核算,不能低于腾退意向协议签订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并应扣除已兑付的过渡期租金收益总额。原物业或土地的价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确定。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可获得的补偿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叠加计算。
涉及使用房券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工作中留用地物业补偿安置方式的,不适用自愿放弃兑现收益保障物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房券允许交易流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经核发房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过区公开交易买卖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后原持券人与受让主体可凭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向核发房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房券换发,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新券中备注交易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房券换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房券交易及换发情况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房券兑现收益保障物业过程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发放的房券,被征收对象兑现收益保障物业时,须按现行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房券台账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房券管理台账,按“统一建立,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房券核发、兑现、交易等情况更新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房券核定、印发、兑现,兑付租金收益,收益保障物业成本价拟定及公告,房券交易监督管理,更新及管理台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持有全部产权份额的收益保障物业方可用于房券兑现。收益保障物业建设、交易等相关事宜,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灵活运用房券政策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南海区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佛自然资南通〔2024〕3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不再核发房券,有效期内取得的房券相关权利继续有效,继续沿用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助力南海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产业用地集聚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宜居,规范南海区绿券核定、管理及使用,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券是指现状建设用地因不适宜复垦为连片农用地,但通过复绿后符合城市绿地发展或具有一定生态价值,验收后按照特殊的比例兑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凭证。“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要求落实的绿地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绿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将零散、低效建设用地腾退并采取了工程、生物等技术方法使土地恢复绿化种植条件或生态湿地功能。
位于村边、田边、路边、河边等边角建设用地复垦因不适用于地券项目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形成绿劵。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券工作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对绿券项目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审批和验收,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绿券奖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复绿方案,开展复绿项目,做好已复绿土地后期管护。复绿地块权属人协助做好对应辖区范围内的复绿工作。第五条 绿券实施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规划引导、自愿复绿、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区、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任务要求等因素,合理分析复绿潜力,建立健全南海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信息,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绿。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复绿工作。复绿项目可以跨行政村实施。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对复绿意向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申请以绿券形式开展的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现状为公园与绿地的除外;
(二)复绿地块实地应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即空闲地可当作复绿地块);
(三)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对权属清晰但证明材料缺失或有争议的地块,秉承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依据相关历史材料或权利方协商结果,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复绿的,可采用会议审议表决形式(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须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同意。取得绿券项目开展同意书后(附件2),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所在镇(街道)提出复绿申请,明确复绿范围,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各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复绿工作。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复绿申请,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复绿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调查,符合复绿条件的地块按要求编制复绿方案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编制复绿方案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复绿方案需明确项目编制背景、项目区概况、复绿方向(含绿地占比)、复绿规划设计内容、工程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后期管护等内容。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复绿方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踏勘及方案初步审查,于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意见,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三)区自然资源部门出示批复后,由各镇(街道)组织并指导实施工程单位按方案开展复绿工作。资金预算、招投标、开工建设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复绿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复绿范围、复绿方向(含绿地占比)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拆旧地块无法复绿的,允许复绿方案按程序做调整,但不允许超出两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各镇(街道)应与土地权利人就复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复绿方案以及一般工程检验收取规范等有关要求组织镇(街道)级初验和区级验收,可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一同参与验收工作,重点核查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镇(街道)级初验不合格的,由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将初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做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消除的,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重点核查项目实地建设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方案(设计)一致,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与项目竣工范围红线是否一致,面积是否准确,地类是否按照方案实施。验收材料全部通过审查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验收不通过的,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级验收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指标奖励面积后核发绿券(附件3)。指标奖励面积原则上为实际复绿面积的50%,用地指标奖励至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绿券管理台账。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复绿后,由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复绿后,由所属镇(街道)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复绿地块验收合格的,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复绿后实际地类予以变更。拟复绿为公园绿地等公建配套用地的,复绿后按原地类管理,产生卫片执法图斑的地块参照区总登记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绿券原则上镇(街道)内自用,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区内公开交易,绿券交易底价为30万元/亩。
除民生、公益类项目外,绿券使用原则上需在政府指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使用。绿券使用应当提供绿券证明,使用完后,区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绿券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按照用地报批相关要求进行组卷逐级上报,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环节,采用“先缴后补助”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复绿工作实施、绿券管理使用,统筹组织项目验收,拟定绿券其他配套文件;对复绿地块后期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管护不到位的,责令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可暂停所在镇(街道)绿券新项目开展并按新增违法建设用地处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负责调查地块复绿潜力,开展复绿工作。负责复绿后的监管,对擅自建设、损毁的,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核发的绿券在本办法失效后仍然有效,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佛山市南海区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佛自然资南通〔2022〕7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失效。
第一条 为落实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要求,创新城乡空间融合发展机制,破解我区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助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构建城乡空间集聚新格局,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产业用地集聚发展,规范南海区地券核定及兑现管理,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券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运用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腾退并复垦为农用地后形成的指标凭证。包含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模、耕地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券周转指标,是指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本区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内,预先将建设用地指标下达给申请人用于安排项目建设,并用复垦腾退产生的地券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五条 地券实施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规划引导、自愿复垦、保障权益、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任务要求等因素,合理分析复垦潜力,科学划定土地综合整治区域,落实复垦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南海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信息,引导建设用地有序腾退复垦。
第七条 在南海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下,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编制复垦方案,统筹复垦相关工作,农业农村、财政、住建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对复垦意向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申请复垦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除采矿用地外,复垦地块实地应有建筑物、构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即空闲地可以作为复垦地块);
(四)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对权属清晰但证明材料缺失或有争议的地块,秉承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依据相关历史材料或权利方协商结果,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含附件2)并公告后可开展工作。
第九条 鼓励将地块复垦为耕地、园地等可通过种植产生经济价值的地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复垦成林地、草地等有生态价值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复垦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所在镇(街道)或企业申请实施复垦。历史形成的不能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废弃采矿用地由所在镇(街道)实施复垦。复垦主体可选择自行复垦、委托复垦、合作复垦的方式。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由地块所在镇(街道)统筹实施。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复垦的,涉及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部分,须按照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进行入户民意调查,并且必须获得80%以上的调查对象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须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同意;使用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可采用会议审议表决形式(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得复垦项目同意书后(附件3),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所在镇(街道)提出复垦申请,明确复垦范围,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垦主体时,复垦主体向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复垦申请,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复垦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调查,符合复垦条件的由各镇(街道)编制复垦方案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复垦主体为镇(街道)时,由各镇(街道)直接编制复垦方案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复垦方案中明确复垦工作经费来源,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复垦方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按意见修改完善后以镇(街道)名义再次提交。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征求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复垦方案听证、专家论证,审核无异后出具批复文件。
(三)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相关要求。
(四)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批复后,将复垦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居)委会公告栏等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自然日。公告结束后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公告结束后,由复垦主体按方案开展复垦工作。资金预算、招投标、开工建设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复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复垦期限为从取得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复开始,一年内须通过镇(街道)初验)。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应在限期内完成复垦。
第十四条 复垦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复垦区范围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客观情形的可按程序调整方案:
(一)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拆旧地块无法复垦和安置地块无法落实的;(二)由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对地块进行调整的。
每个方案允许调整不超过两次,涉及复垦区范围调整的,按原立项流程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复垦地块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块验收后形成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台账,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手续,调出复垦地块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第十六条 复垦项目实施前,相关权利人应就地券及其收益分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地券收益分配方案,并签订协议。收益分配明细表涉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需经涉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验收标准组织镇(街道)级初验和区级验收。镇(街道)级初验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复垦主体限期整改,复垦主体在整改完成后须重新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将初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复核,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消除的,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级验收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逐级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来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由所属镇(街道)进行管理。复垦后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使用,擅自建设或破坏种植条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地券管理台账,并实时在南海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系统更新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复垦验收合格的,复垦地块有涉及用地批文的,按有关要求取消相应建设用地批文中农转用效力,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农用地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备案后产生地券(附件4)。地券可以镇街内自用、区内跨镇街公开交易。
第二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区级地券周转“指标池”,复垦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各镇(街道)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地券周转指标(附件5),申请的地券周转指标面积不大于复垦项目立项面积的50%,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项目用地需求下达所需的地券周转指标。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镇(街道)在获得地券后应及时归还区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地券周转指标,其归还的地券需与下发的地券周转指标具备同等价值,存在价值不对等时按地券周转指标最新买入价格补足(无最新买入价格按第二十六条最低保护价)。地券周转指标由下达到归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归还的,需按对应指标最新买入价格(无最新买入价格按第二十六条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价款至区自然资源部门,且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地券周转指标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仅产生地券的,地券原则上归复垦主体持有,由复垦主体按协议约定返还实施主体复垦成本或其他约定收益。涉及政府出资实施复垦的,地券及其收益分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地券建设用地规模持有方仅可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或交易建设用地规模收益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同一地块复垦,同时产生地券和房券的,实行两券不叠加发放原则,在权益不受损、收益可持续前提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选择房券,地券归政府持有,以补充产业保障房的用地指标和资金需求。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地券的,参照本条前款(仅产生地券)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券镇街内自用,由复垦地块所在镇(街道)与地券持有人协商,在优先保障复垦地块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民生、公益类乡村振兴项目所需地券后,节余部分可以由所在镇(街道)以不低于保护价的价格购买地券用于镇(街道)内其他项目建设(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复垦地块所在镇(街道)与土地权属人已协商并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券公开交易,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公开交易平台,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参考广东省复垦指标网上交易平台规则或以拍卖方式组织公开交易。地券持有方提出公开交易的,必须委托所在镇(街道)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售地券。并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通过区公开交易平台交易的地券设定最低保护价,最低保护价为30万元/亩。地券交易最低保护价原则上根据上级文件和指标调剂市场行情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地券竞购主体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方,包括区土地储备机构、区征迁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竞购主体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竞购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地券交易公告,公告交易地券类型、交易总面积、交易时间、交易起始价及交易规则等信息。地券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可组织地券交易。
地券交易成功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将成交的具体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排除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与竞得人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地券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地券使用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申请的地券周转指标需严格用于申请地券周转指标时的拟建项目,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各镇(街道)归还至区级的地券由区统筹用于解决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节余部分地券或交易所得地券,地券持有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地券形成一年内)一次性或分批次落实地券使用地块,不得私下转让地券。因特殊情况在一年内无法落实地券使用地块的,各镇(街道)可结合区域实际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使用地券时,应当提供地券原件,使用完后,该地券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地券形成或交易成功后一年内,地券持有方应落实地券使用并组织办理用地手续。地券使用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和程序单独组卷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根据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报批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允许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复垦地块产生的地券对应一个或多个地块使用,使用地块可以跨镇(街道)实施。开展复垦方案编制的同时,可以一并落实地券意向使用地块。
第三十二条 无法按时完成复垦验收的项目,或确实需要终止复垦的项目,须退还地券周转指标。
第三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复垦年度计划,指导复垦实施、地券交易使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拟定地券其他配套文件;对复垦地块后期管护情况做监督检查,涉及非农建设占用的,责令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收回地券或要求复垦主体按照地券交易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面积的地券价款,同时暂停所在镇(街道)地券新项目立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垦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验收后的地块农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复垦后农用地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复耕地块使用者的耕种工作,引导现代农业发展,参与地券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调查闲置、废弃和低效建设用地情况,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统筹安排复垦,组织开展复垦工作,实施农用地后期的监护管理。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复垦后的农用地监管,擅自建设或破坏种植条件的,按非法占用农用地或非法破坏农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辖区复垦意愿的调查,统一向各镇(街道)申请实施复垦,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复垦形成的农用地的后期管护。
第三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复垦过程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在复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道)的复垦推进工作与下一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镇(街道)年度工作成效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核发的地券在本办法失效后仍然有效,并参照本办法来管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自然资南通〔2022〕7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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