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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起于很久以前知乎网的一个问题:富人有反哺社会的义务吗?当时写了回答,但不知道为啥没有发布,今天早上又想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所以决定再把原稿整理一下作为一篇文章发布,同时把《洛克私有财产理论剖析与批判》一文补充、完善。
因为:1.财富的本质就如法国经济学家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所说是盗窃——蒲鲁东说,财富即盗窃。
2.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论述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时也指出私有财产来源于公共资源。由于公共资源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生存必需,人为生存可以自由取用,但取用公共资源为己用的唯一合法方式是劳动,并且合法取用的量不是无限的,其限度是满足自己和家人需求,超过这个限度的资源不能成为合法私有财产。现在一致认为,花钱可以合法购买土地、矿藏等资源,但在洛克哪里并不是这样。因为洛克私有财产合法性有一个前提,即购买土地的前提是不致损及别人。他解释说:要“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我认为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一个人把公共资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必然伤及其他人的利益,所以我认为,用金钱购买公共资源的优先性要低于劳动从公共资源中获取财富。
3.现在社会上的财富是人类数千年劳动的成果的积累,是无法估量的。但绝大部分被富人享用和占有了。比如:政治经济学没考虑阳光、水、空气及劳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等因素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和价值,结果这些珍贵却免费的的东西被资本独享了。他们还理所当然。说得明确一点是全世界都忽视了那些表面上不值钱的东西的价值,如阳光、水、空气与数千年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意义而无限放大了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比如,应该给轮子、杠杆的发明估值多少,谁又有资格享受这些伟大发明的利益?或者给十进制、勾股定理、牛顿力学估值多少?而这些成就在人类文明进步的长河中数不胜数,最终都被资本掠夺了——它们被融入商品之中成为商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资本赚取利益。
综上所述,富人变富是过多占用了公共资源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所以他们当然有回馈或说反哺社会的义务。
论述有点简单,如果读者对这一个话题感兴趣可以参阅我文后列的两个附件。我觉得其实它们才是重点,阅读以后才能对财富的本质和私有财产理论的不足有仔细地了解,从而能够自己思考、分析社会上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现象。
自2020年2月7日写的《洛克私有财产理论的剖析与批判》一文后总觉得遗漏了一些内容,仔细思考以后感到应该增补进去,内容虽然不多,但我认为非常有价值。仔细研读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我发现洛克所有对土地权利的论述,包括:来源、限度和价值(即生活所需)都仅限于地上而并未涉及地下。那么一个问题随之产生: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包括地下部分吗?易言之: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是怎么延续到地下的,它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他的劳动只施加于地上,作为回报他已取得了劳动的成果——粮食。所以他劳动的报酬也只能限于地上,而没有占有地下资源的权利?但遗憾的是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的土地所有者都无一例外的将占有土地的权利自动延伸到低下,名正言顺地将地下资源收入私囊。而且地下资源往往分布在地下很广泛的区域,所以很多人的地上土地的下面都有这一资源,但却被最先发现这种矿藏的土地所有者独占、独享了……那么,他独占、独享这一矿藏的合法性是什么,谁有资格赋予他独占、独享这些矿藏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说,开采矿藏不是劳动吗?是的。这没错但因果关系被颠倒了就是不合法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通过劳动所取得的而不是先占有再劳动。如果先占有再通过劳动就能合法占有,那么抢劫就应该是合法职业,强盗就可以因抢劫的成果赢得世人的尊重,而不是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不是很荒唐?
关于《洛克私有财产理论剖析与批判》增补内容就写到这里,下面是《洛克私有财产理论剖析与批判》原文。
很多耳熟能详的话,却因显而易见、无须申明的原因反倒让我们忽视其所包涵的前提而将其绝对化而使其偏离了本意。“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这样的一句话。事实上这里的“私有财产”指的是指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而非所有的私有财产,对于非法方式(偷窃、掠夺、诈骗、贪墨,及附件一所报道的中国人在澳大利亚非法购买的房产等)取得的私有财产就不是保护的问题,而是追缴、归还、罚没乃至追究行为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了,我想这是无可争辩的,不过我今天并不想讨论法律意义上私有财产的合法问题,而是想探讨一下私有财产自身的合法性问题。
我认为这是私有财产理论的主要的因素,如果不把这样的一个问题弄清楚,我们在谈及私有财产问题时就也许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由于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与托马斯·霍布斯一起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他的私有财产理论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就从他的私有财产理论谈一谈,算作是一次正本清源的尝试。(本文引用洛克的话,如不特别说明,均出自其《政府论》下篇 第五章,句尾括号里的数字是段落或说是节的编号。)
首先,他阐述了关于财产的第一个假设:“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可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25.)
在这一节洛克阐述了两点,人人都享有一份资源以供给其生存所需,而这一份资源来自于人类共有的资源,并且他们从公共资源中拿取一小块资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同意。——我觉得,这其实与一百多年后蒲鲁东“财产即盗窃”的名言的意思一样,只不过洛克的说法比较委婉。
问题在于,真的无需其他人同意吗?把一小份公共资源资源变成自己的以满足自己的生存所需的合法方式是什么,凭什么是你而不是张三或李四占有它?
洛克在28.节里说:“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这个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有很大的局限。在资源相对匮乏的状态下,这样的假设只会引起争夺资源的大战——小到邻里街坊之间,大到部落(民族)、国家之间,并且这些争斗往往发生于临近的人或部落等之间。——社会就会变得异常混乱、血腥。
估计洛克自己也知道这样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所以他又给出了第二个假设——“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7.)和第33.节“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且还没有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及第36.节的“没有一点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作为合法占有公共资源成为私有财产的前提。
不过这个假设完全脱离实际(即使不说现在资源与人口的关系异常紧张,就是当时的英国资源也严重不足。这种资源不足,致使英国国内大兴“羊吃人”式的圈地运动,对外大举殖民扩张。)纯属无稽之谈,唯一的优点是能让他自己的理论能自圆其说。
我认为,作为一个严肃的作家,他这样做是极不负责和自私的。需要说明的是,他这样做不是因为疏忽或没考虑到而是有意为之。在之后的第36节,他说:“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也就是说,洛克已经意识到人口与资源的紧张关系,他的“足够的同样好”的前提并不存在,但他却把这个建立在子虚乌有之上的假设坚持了下去。
还有,我觉得洛克这样说的目的也是值得怀疑的,在拉吉·帕特尔的《经济学的缺陷》一书中有如下一段线):
“洛克是贸易与种植园事务委员会(Board of Trade and Plantations),以及卡罗莱纳土地所有者委员会(Lords and Proprietors of the Carolianas)的秘书,找个理由增多他公司所有的土地面积,从知性和财务上都于他有着莫大好处。他从两方面为变“无主”土地为私人所有辩解。首先,由于任何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劳动,以劳动改良土地意味着你拥有它。要是你在土地上干活,那块土地就属于你,尽管留着;可凡是没有物尽其用的土地,都应视为圈地圈得够公平。其次,倘若其他所有人都拥有‘足够好’的东西,就可以将土地从公众手里夺走。”
另外,·羊吃人的词条中有如下一段话:“政府支持的结果。政府总的来说是支持圈地运动的。如1593年,国会废除反圈地法令,引起了圈地狂潮。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资产阶级不再反对圈地,从1688年起,政府公开支持圈地。”而《政府论》是在1689~1690年出版的。我觉得,从时间上它们之间有相关性,考虑到洛克“土地所有者委员会”秘书的身份,不排除《政府论》与英国政府的立场有关。也就是说《政府论》并非纯粹、客观的学术论著,它带有政府和资产阶级的立场,至少“论财产”这一章是这样。
在第27~30节洛克阐述了私有财产权源自劳动,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能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27.);“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28.);“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29.);“而即使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做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30.)
接下来洛克阐述了财产的限度,他说:“有人或许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采集橡实或其他土地生长的果实等等,就构成了对这么多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十七节)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31.)洛克进一步说:“这是能确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37.);“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予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经他圈用,还是被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38.)
可以看出,洛克不仅确立了财产的限度还阐述财产的真实价值所在,即人的生活所需而不是其他。我想,脱离生活所需,财产本身的价值就被异化了。
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把财产由于牟利,如土地出租是否有违洛克的观点呢?我想是的,因为超过需要的占有改变财产本身的价值。而且我认为:占有超过自己及家人基本需求所需的土地并把它们出租给那些土地不足以满足自己和家人生活所需的人收取地租获利的行为显然与洛克私有财产理论相悖,因为洛克明确地指出:“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
把土地出租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先挤占了他人应得的土地再租给那些自己应得份额土地被别人挤占的人。换句话说就是:租土地的人花钱租用了原本是自己应得的土地——而这仅仅是因为他自己应得的土地被别人挤占了。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人会反驳说出租土地的人的土地是自己辛劳积累的,是花钱买来的并非强行侵占。对于这一点洛克也不支持,他说:“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自己私用,但是这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37.)
这段话其实是对购买土地这种行为正当性(或说合法性)的阐述,即购买土地的前提是不致损及别人。也就是说:如果,“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这个前提不存在了,购买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至少权利不是完整的。说到这,我想到三件事值得提一下:一件是在2012年5月联合国颁布了《阻止剥削性土地交易联合国通过土地交易准则》;第二件事是2018年7月28日南非正式公布土改方案将征收白人一些土地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具体要征收的土地包括:白人荒废掉的土地;单纯用于商业投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土地,也就是说,如果这块土地已经出租给黑人劳动者在使用,那么这块土地就会被征收;还有城市内没有使用的土地;第三件事是香港政府根据《香港土地收回法香港收回784幅私人土地,同时地产巨头无偿捐地27万平方米给市民。
我认为,第一件事既可以用来阻止富裕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剥削性土地交易,也可以用来限制本国资本对土地的掠夺性并购;第二件事,现在还很难判断出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不过可以肯定它会招来自由派人士的抨击,但在我看来它们却是对洛克财产理论的一次践行。——虽然我从这个角度讲完全支持南非政府的做法,但觉得可能太激进了一点。第三件事最具可行性,因为政府收回土地是有偿的;而对于地产巨头无偿捐献土地给市民的行为应该鼓励、表彰和倡导。
同样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中国现在有人拥有多套房,还有有大量的空置房,这些房子按照洛克的理论其实,也属于超过了生活所需这个限度,而不是房主份所应得的,房主应不再享有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它们的合法性,或者是否应该对这些房产实施惩罚措施,如征收高额的房产税、空置税?
对于财产的限度这样的一个问题似乎极少有人提起,好像财产可以无限度积累而无须关注财产本身的价值。我注意到洛克在第46节里的一句话:“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他似乎不再坚持财产限度是以满足需要为标准,转而以是否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为标准了。我想这可能是洛克自己也没意识到的一个漏洞。对这个漏洞,我想可以用优先性的思路破解——按洛克的理论,劳动是取得私有财产的根本合法方式,货币购买是一个替代的方式,因此劳动优先于购买。从这点看,南非政府征收富裕白人用于出租的土地交给贫穷黑人耕种的政策也是符合洛克私有财产理论的。
我想下面洛克的这句话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还有,美国作家詹姆斯•P.斯特巴通过《从自由到平等》一文从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冲突这个方面论证了:“穷人不受干涉地从富人盈余的资源中取走满足他们生活基本需求的东西的自由,在道德上优先于富人不受干涉地使用他们盈余的物品和资源满足奢侈目的的自由”。我认为:基本需求优先于享受和奢侈性需求,劳动获取财产优先于购买等其他获取财产的方式。我认为,这既是自由的原则也是财产的道德准则,它是被长期忽视的思想瑰宝。
我觉得,从洛克私有财产限度,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到中国的“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再到联合国土地交易准则和南非土改(南非也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目标),说明人类文明的精髓是一致的,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生存的权利。
4.私有财产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人的基本需求,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
⒉由于私有财产的来源是公共资源这一特点,因而私有财产就如蒲鲁东所说那样具有掠夺性质,聚积的财产越多则掠夺性越重,我想这可能是私有财产的原罪吧;
我认为,财产这种原罪决定了资本和财富也同样具有原罪,因而富人应有负罪感和救赎心,并常怀回馈社会之心,为社会公益多做贡献,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总感觉自己本事大,了不起。洛克《政府论》问世至今三百多年了,世人只知道讴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却无视洛克关于财产的价值和限度的论述,其实就是纵容了资本主义的野蛮生长而背离了洛克私有财产理论的精神。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误会和遗憾。
我觉得:认识到财产的原罪,能抑制人的贪欲——贪欲是罪恶之源——有助于消除拜金主义价值观,有助于社会和谐。
⒊劳动是获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方式这一点也赋予劳动在所有获取财产的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⒋私有财产的价值是满足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因而超过这一限度的资源的价值就发生了改变,就不是自己的份所应得,也就不再享有权利而归他人所有。
⒌合法购买资源的前提是但前提是不妨碍其他人通过勤劳获取财产的权利。就是说有人想花钱买一块土地用来出租牟利时,另一个人,想自己耕种这块土地以满足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时,这个人拥有得到这块土地的优先权。
附件一、《中国人在澳洲违规买房,300多套住宅被强制没收充公还要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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